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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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倩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慧恩瑜伽工作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03
浏览次数:450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6民初1812号

南京市鼓楼区慧恩瑜伽工作室:本院受理原告戴倩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慧恩瑜伽工作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