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9499号
徐燕玲:
本院受理深圳大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南京金喜汇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钱嘉伦、徐燕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94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金喜汇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大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50000元、利息90000元,并继续支付利息(以未付租金7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钱嘉伦对被告南京金喜汇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84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南京金喜汇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大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被告南京金喜汇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钱嘉伦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