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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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南京志凌汽车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许亚林、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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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106诉前调1091号

许亚林、张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南京志凌汽车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许亚林、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南京志凌汽车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80000元、利息9711元、罚息12948元、复利26.87元(暂计至2022年11月22日),共计4702685.87元,及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3日起开始按照A0468121811270020号《最高债权额合同》约定的标准持续计算罚息、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南京志凌汽车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以上债权而支付的前期律师费33010元;3、南京志凌汽车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4、许亚林、张莉对南京志凌汽车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原告有权以许亚林、张莉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号5幢3单元105室【产权证书号:宁房权证建转字第263971号】、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7号215室【产权证书号:宁房权证建转字第396819号】、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7号208室【产权证书号:宁房权证建转字第396820号】,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7号206室【产权证书号:宁房权证建转字第396822号】四处房产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