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15)鼓执字第1113号
(2016)苏0106执146号
(2019)苏0106执恢734号
王年余:
你与汤文杰、陈如才、樊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此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