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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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汇隆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23
浏览次数:389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6民初16265号

 

江苏汇隆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与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