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6民初12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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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卓凯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依法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