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06民初56号
韩东新:本院受理原告周红立与被告南京通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三法庭开庭审理(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