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4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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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刘秀松诉叶小燕、李学军、余霆、南京文彬商贸有限公司、南京信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万昱连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庞宏升、江苏恒铭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辰波科技有限公司、耀新辰科技有限公司、陆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49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小燕、李学军、余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秀松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1693987.95元及利息(以1693987.9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6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南京文彬商贸有限公司、南京信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刘秀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96元,由被告叶小燕、李学军、余霆、南京文彬商贸有限公司、南京信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