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14631号
南京格林东方工艺美术饰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嵇付琴与被告南京格林东方工艺美术饰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纪天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