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3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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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犇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至和中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颖灏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可在上诉状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