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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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与被告杨阳、郁培、陈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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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7454号

杨阳、郁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与被告杨阳、郁培、陈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7454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偿还本金2046704.1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56564.97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1月22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郁培、陈勇对被告杨阳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阳追偿;三、如被告杨阳、郁培、陈勇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有权就被告杨阳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游府新村14号4幢501室的不动产与被告杨阳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案件受理费231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174元,由被告杨阳、郁培、陈勇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