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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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与被告费维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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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7355号

费维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与被告费维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7355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费维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偿还商业借款本金479029.12元,支付利息14654.52元、罚息90.57元、复利308.44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费维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偿还公积金借款本金444139.10元,支付利息5943.26元、罚息55.43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2月2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三、被告费维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55000元;四、如被告费维嘉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有权就被告费维嘉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尤庄街7号6幢1单元1303室的不动产与被告费维嘉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案件受理费13242元,由被告费维嘉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