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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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爱君、顾明国、刘勇、江苏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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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106诉前调498号

刘爱君、刘勇: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爱君、顾明国、刘勇、江苏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爱君、顾明国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99503.74元,截至2022年7月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71963.97元及自2022年7月5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实际欠息为基数,以年利率6.8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刘勇、江苏广源公司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