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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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与被告刘娟、李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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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7340号

李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与被告刘娟、李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7340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偿还本金549195.91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21711.5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5月21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刘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32000元;三、被告李海燕对被告刘娟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娟追偿;四、如被告刘娟、李海燕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有权就被告刘娟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盛江路209号滨江华苑8幢506室的不动产与被告刘娟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案件受理费9745元,由被告刘娟、李海燕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