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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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省光彩证照磁卡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刚及贾红燕、江苏鑫克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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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13349号

贾红燕、江苏鑫克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光彩证照磁卡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刚及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四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