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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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鼓楼区申之华施耐德电器销售中心诉南京华龙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南京新华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17
浏览次数:226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14822号

 

南京华龙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南京新华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鼓楼区申之华施耐德电器销售中心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诉讼请求为:1、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商品损失4691944.66元;2.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公证费3000元;3.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运输费11000元;4.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卸货、拆除包装、清分清点损坏商品等人工费14480元;5.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场地租赁费3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