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06民初15233号
南京建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葛秀斌、孙金凤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退还装修款5696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