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530号
陈莉莉:本院受理汪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