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9218号
王家根、张召琴、南京市江宁区普民电器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家根、张召琴、南京市江宁区普民电器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家根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息合计2659946.39元,其中本金262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为39946.39元(暂计至2023年5月12曰,以后利息、罚息、复利自2023年5月13日起按原、被告合同的约定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张召琴、南京市江宁区普民电器经营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原告有权以被告王家根、张召琴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708号广都苑14幢501【江宁房权证东山字第JN00123324号、宁江国用(2009)第32303号】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原告前述债权及相关诉讼费用;4.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