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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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堂飞诉南京市鼓楼区喜朝香快餐店买卖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1-03-17
浏览次数:716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06民初2262号

 

南京市鼓楼区喜朝香快餐店:

本院受理张堂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