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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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鹏与被告孙少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06
浏览次数:214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6民初15853号

孙少飞:本院受理原告耿鹏与被告孙少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