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06民初4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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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周金桃诉你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作出(2021)苏0106民初495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周金桃不服该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06民初4952号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