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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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晨、王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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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9341号

王晨、王洁: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晨、王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71293.04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3年3月13日利息3327.76元、罚息59.57元,此后利息、罚息按《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以上金额暂计282680.37元);2.如被告未履行上述债务,判令原告对上述债务抵押房产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双龙大道958号水岸明珠公寓01幢1017室不动产折价或以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