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06民初682号
李侃:本院受理原告杨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