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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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宝顺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尹雷及刘同仁、吴党兰典当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04
浏览次数:307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6民初10901号

刘同仁、吴党兰: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宝顺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尹雷及你二人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06民初10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