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9364号
孙云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李加田、孙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商业贷款本金433570.85元,利息31019.42元(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4月21日),并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利率标准继续计算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请求确认原告对二被告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迎江路59号海德北岸城29幢804室”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就本案所有应付款项优先受偿;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