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6民初12671号
赵鹏: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赵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12671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赵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本金62134.38元,支付利息(含罚息)8806.39元、复利774.91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并以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由被告赵鹏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