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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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洪娟、林主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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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06民初16345

林洪娟、林主平: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洪娟、林主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洪娟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4962.61元以及截至2020820日的利息11127.26元、罚息5695. 57元、复利960.85元,共计172746. 29元。自2020821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约定计付。2、判令被告林主平对被告林洪娟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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