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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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志平诉被告邵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日期: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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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6民初15833

邵康:本院受理原告苗志平与被告邵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