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14845号
陈海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传云与被告陈海燕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