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微博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诉被告张鹏、王昕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1-12-29
浏览次数:437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6民初11955

张鹏、王昕程: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与被告张鹏、王昕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6民初11955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3958.34元,支付利息338.54元、罚息18.96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78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

二、被告张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分行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10402;三、如被告张鹏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分行有权就被告张鹏、王昕程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郊小镇第三街区262单元603室的不动产与被告张鹏、王昕程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