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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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被告薛晨信用卡纠纷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1-12-29
浏览次数:113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6民初11946

薛晨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与被告薛晨信用卡纠纷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6民初11946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薛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偿还本金60562.08元,支付利息14911.91元、手续费4324.12元、年费200元、违约金1732.02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6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