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杨俊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6民初10494号
马政芹: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杨俊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6民初10494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马政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347.34元,支付利息44847.22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盖章)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