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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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夏长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08
浏览次数:304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10994号

 

夏长宾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夏长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10994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夏长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本金195893.76元,支付利息(含罚息)14150.55元、复利535.16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由被告夏长宾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