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6民初10987号
王学玲: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魏永辉、王学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10987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永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56712.92元,支付利息23732.55元、罚息178.8元、复利315.5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魏永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52098.85元;三、被告王学玲对被告魏永辉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魏永辉、王学玲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魏永辉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天华东路98号北外滩水城018幢3单元606室的不动产与被告魏永辉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46元,减半收取74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23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49元,由被告魏永辉、王学玲负担1237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