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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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诉董治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第三人吴静雯侵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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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静雯:

本院受理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诉董治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第三人吴静雯侵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5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3111.19元;二、被告董治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535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