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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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御道街分公司与被告南京蓝鲸湾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孙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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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7870号

南京蓝鲸湾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孙赞:
本院受理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御道街分公司诉南京蓝鲸湾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孙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