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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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滨生诉被告南京则天大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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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18865号

南京则天大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黄滨生诉南京则天大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88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侵犯原告个人信息的行为;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