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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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兴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开庭/庭前)
发布日期: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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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诉前调5837号

李兴兴:

本院受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兴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4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