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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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盐金海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浩军,卢小冬,江苏金能投资有限公司,吴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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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20004号

吴力:

本院受理海盐金海工贸有限公司诉陈浩军,卢小冬,江苏金能投资有限公司,吴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200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浩军在抽逃出资40.8万元本息范围内(利息以40.8万元为基数自2006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南京中豪能源有限公司在(2012)嘉盐商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原告海盐金海工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卢小冬在抽逃出资41.7万元本息范围内(利息以41.7万元为基数自2006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南京中豪能源有限公司在(2012)嘉盐商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原告海盐金海工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卢小冬在继承芦文寿遗产范围内对芦文寿抽逃出资180万元本息范围内(利息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南京中豪能源有限公司在(2012)嘉盐商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原告海盐金海工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江苏金能投资有限公司在抽逃出资690万元本息范围内(利息以690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南京中豪能源有限公司在(2012)嘉盐商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原告海盐金海工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海盐金海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