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5978号
朱晓娣、南京荣烨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与被告胡必荣、朱晓娣、南京荣烨茗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胡必荣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 (2024)苏0106民初597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