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4889号
朱书汉、南京恩济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喆喆与被告朱书汉、南京恩济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进行正常的、有效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