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5010号
吴勇、黄海辉: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思齐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勇、黄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50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思齐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015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159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思齐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3元,保全费1571元,合计6024元,由被告吴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