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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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骁与被告潘伟、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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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7386号

潘伟:
本院受理原告丁骁与被告潘伟、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