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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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旻与被告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锍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京翰舒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君道贵酿酒业有限公司、上海齐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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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18695号

南京翰舒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君道贵酿酒业有限公司、上海齐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贺旻与被告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锍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京翰舒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君道贵酿酒业有限公司、上海齐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86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锍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贺旻工资差额706.52元;二、被告上海锍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贺旻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9563.22元;三、被告上海锍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贺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712.3元;四、被告南京翰舒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贺旻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保全费3520元,由贺旻负担2120元,由上海锍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京翰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南京翰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