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诉前调6364号
南京珀洲贸易有限公司、吴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诉被告南京珀洲贸易有限公司、吴涛金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