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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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顺华、第三人刘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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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1710号

刘顺华、刘奇:
本院受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顺华、第三人刘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