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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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常青诉被告李翔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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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3372号

李翔:本院受理原告王常青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06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常青款项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常青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