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5022号
南京沃克瀚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安行教育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伴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峰、南京沃克瀚德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可在上诉状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