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06民初12883号
倪志刚:原告杨维忠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06民初12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倪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维忠126597元,并自2021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倪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维忠律师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9元,减半收取1629元,由被告倪志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盖章)